水泥设备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第九章 公司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内正常生产秩序,保障公司内运输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1、凡属公司内运输车辆,违反操作规程者由制造部处理。

2、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上级规定由公司管理部门审查后,经市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安全操作证,方可驾驶。
3、公司内各种车辆必须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使用前必须对刹车、转向器、喇叭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性能检验,做到齐全有效,不准带病运行。

4、公司内行人要靠右边行走,车行通道平坦、畅通。严禁在马路上打闹,影响车辆行驶,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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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内外应保持整洁、原燃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不防碍通行和安全。
6、公司内运输严禁高速行驶。车辆行驶中要主动给消防车、救护车、抢修车、外宾车让路。严禁抢行和非驾驶员开车。司机要严格遵守国家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7、在公司内吊装,运输行驶时必须遵守本设备的安全规定,不准超载、超负荷、超速度使用。

8、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在行车前要鸣笛示意,行车中要精力集中,通过路口、弯道处要减速鸣笛显示信号,行驶中一慢二看三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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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在车间内行驶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进出车间和转弯处要减速。

10、行车中严禁载运无关人员,随车装卸人员不准在行驶中抢上跳下。驾驶室内不准超员,保险杆、脚踏板上不准站人,随车人员身体不准超出车厢。
11、行车中不准吸烟。严禁酒后驾车。
12、车辆装载物品要平稳、捆扎牢固,不准超载、超高、超宽、货物不能拖地。
13、对纵容、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而肇事者,要追究责任并加重处罚。

14、违反本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处罚分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吊销操作证、驾驶证。

第十章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属特殊危险设备,必须严加管理。为保障其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行,除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程外,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桥式吊车、龙门吊车、梁式吊车、电动葫芦和手拉葫芦,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管理,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将安装、验收、大修、试验、改装等情况填入技术档案。
2、需自制的起重设备,首先应将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送制造部审查、报市劳动局备案、批准后方可制造。

3、起重设备不准任意改变技术性能和改变位置,如工作需要必须改变时,经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生产副总经理、总工批准后,符合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后方可改变,并报制造部备案。
4、新装、改装、大修后的起重设备,首先经本单位检查验收,自认无问题后,再向制造部申请检查验收。验收时必须把基础轨道部分与起重设备分开进行,基础轨道部分合格后方可安装起重设备。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使用。
5、桥式、龙门吊车必须由专职人员凭证操作。无驾驶室地面操纵的起重设备必须定人保管、操作。

6、起重设备严禁超负荷起吊,认真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7、严禁使用起重设备吊人和易燃易爆物品。

8、起重设备报废,必须向制造部提出申请,从批准报废之日起停止使用。报废的起重设备不准降低吨位使用,不准挪用和转让。

9、桥式、龙门起重机每1—2年由机电车间做一次技术检验和静动负荷试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的必须进行修复,否则不准使用,检验结果记入技术档案。

10、对信号装置、安全限位装置、钢丝绳、链条及其它吊具,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失灵和达到报废标准的,要按要求立即修复或更换。

11、起重机的司机和起重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和指挥,无证不得操作起重机械和指挥,对违章作业或由于违章发生的事故,由制造部在安全作业证上进行记录。

第十一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和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承压设备。为了保证安全运行,必须严加管理。除认真执行国家劳动局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外,对我公司这类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做如下规定。

1、凡有锅炉压力容器部门,必须在所在单位设专人管理,要三证(登记簿、许可证、年检证)具全,并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档案,设备图纸及设备资料等。

2、锅炉、压力容器要设专人操作使用,人选要符合要求。在掌握应知应会,经考试合格获得锅炉检验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操作人员尽可能保持稳定。人员变动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通知制造部备案。

3、需要购置锅炉时应到劳动部门指定的专业公司去购买,本单位不得随意制造,购进锅炉安装前,必须提供全部图纸和技术资料。经制造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4、对于缺陷严重又无修理价值需要做报废处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做出全面技术鉴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从批准报废之时停止使用。已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严禁再做蒸气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转让。

5、锅炉压力容器修理焊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焊接工考试规则”,由具有操作证的焊工担任。没有压力容器操作证的焊工,一律不准从事锅炉的焊接操作。

6、锅炉、容器定期检验和打压工作由锅炉检验部门负责进行,制造部派专业技术员进行验收。

7、露天装设临时锅炉,应有操作间、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等措施。锅炉使用之前应由制造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内外检验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锅炉、压力容器发生停炉、停运事故,要立即报告制造部,经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原因和受压部位进行详细检查、鉴定后确认无问题方可投入运行。发生事故后十日内,使用单位必须按(81)劳总字3号关于“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精神,填写事故报告书报送制造部。

9、各种压缩机、锅炉、受压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安全附件要灵敏感准确,并建立定期检修、校验、加封制度,安全装置、仪表应有产品合格证,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10、各种气瓶必须按国家标准涂色和定期检验并专用,不得混装。气瓶检验不合格或过期不检的,有明显裂纹、变形、鼓包、钢印不全的,尤其是接头处沾油脂类,不准充装使用。

第十二章 动力管线(电、汽、水、风)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管线的安全管理,防止泄漏造成员工伤亡事故,对各种管线做出如下安全要求。

1、机电车间对各种管线要登记造册,并要有全公司动力管线分布图,资料齐全,地理位置清楚,重点部位明确,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所有动力管线各部门不得擅自连接安装或拆除,必须通过机电车间批准后,方可施工。

3、在处理管线隐患时,必须有二人进行,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在检修前对检修人员交清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可靠方可进行,不得蛮干。

4、临时使用安装动力管线,需申报机电车间、制造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安装使用。有毒有害的管路,要单独设施,不准与其它管路混接,更不允许穿越有人休息的房间,以免泄漏伤人。

5、新建、扩建动力管线,在施工前,必须由机电车间、制造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高压气管路,要按规定使用,不准低于标准代用,在焊接时必须有高压焊接人员焊接,确保焊接安全可靠。

6、新建、扩建动力管线竣工后,应由有关部门及时将竣工资料送交机电车间,以备案资料保存。

7、土建施工(挖坑)前,应与机电车间有关人员取得联系,预防施工过程中损坏动力地下管线设施。

8、全公司各部门要爱护动力管线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如发现动力管线设备损坏,要及时报告机电车间处理。

第十三章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需使用临时用电的车间、部室应说明理由,填写临时用电申请单,交主管领导签字后,送机电车间、制造部审批后方可架设。

2、绝不允许在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临时用电线路。
3、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由电工安装,按规定的期限,到期应通知安装电工及时拆除,不得拖延使用,拆除后应及时通知制造部注销。

4、临时电线装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5、电气人员校验电气设备须要使用临时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不填写临时线申请单,校完后在24小时内拆除。

6、电气工作人员在装设临时电线以前,应检验临时电线装置申请单是否符合手续,如手续不符,不予装设。

7、临时线装置发生危险,如证明系安装不良者,应由承装人负责。

8、临时线到期时,因特殊需要继续使用,应补办延期手续,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必须拆除。

9、装设临时线必须符合临时线安全要求(户内电线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米,并不得使用金属线绑扎)。

10、如发现违反本制度对人身有危险的情况,除立即责令拆除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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