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机械生产企业规章制度例文范文

第十四章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确保操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车、铣、刨(包括木刨)、磨、钻、剪、冲、压等各种机械设备。

2、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有安全防护装置,自制设备也必须符合本条规定。
3、新设计制造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改造模具、工艺夹具上的安全措施等,必须经过制造部和使用单位的鉴定,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4、投入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冲压、木工平刨、钻床等)图纸,资料必须齐全。制造部要纳入工艺管理维修计划。
5、投入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要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拆卸或丢失。

6、如有损失和丢失时,要查清责任,赔偿损失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必须坚持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对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者,要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7、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布置,应该便于员工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米。机械设备要认真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三定制度。
8、各单位对每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要经常检查,保证齐全,并要加强维修,由于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失灵造成事故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章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变电室除本室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一律禁止入内,有事者可按电铃在外等候。不准进入室内,外来人员到变电室须经公司或制造部批准允许后方可进入。
2、电力、电热、照明、电动工具、配电设备高低压开关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和应有接地、接零装置,对上述设备的安装、线路、接点必须合于安全要求,对高压设备的危险部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

3、属于电气设备,如有安装、修理、移动接线等情况,必须经电工处理,非电工人员不准随意乱动,高低压开关必须按容量安装保险丝,不许用金属导丝代替。
4、不准乱接乱拉临时线,确因生产需要经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接用,并按安装临时线和临时电气设备安全措施规定的要求进行。

5、凡电气开关箱内电线槽板、线管、湾沟等设备上不允许存在工具、物品、铁钉、接线以上及搭挂其他物品,水管、气管和电线管的距离必须保持在25——30mm以上。

6、凡有大量蒸气、粉尘以及有爆炸性生产部门,必须使用防潮、防爆以及密闭型的动力设备。

7、变电室值班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准私自脱离岗位,必须按规程操作,认真执行交接、监护、记录、巡回检查维护工作,并且保证所有设备绝缘良好和正常运转,如因失职造成的事故或发生大火由值班人员负完全责任。
8、变电所停送电必须执行工作表制度,并认真按项填写。变电室在运转中必须有人监护,防护栏内禁止出入,阴雨季节要严格检查,在进行检修中必须有接地线,不准带电作业及单人操作。在操作前,必须检查无误,方可作业,并要有人监护。

9、变电室内部要按规定进行清扫,要有清扫记录,保持干净和适当的温度,注意室内的通风,绝缘工具按时年检,并用专用箱进行妥善保管。
10、室内所有的高压设备、器材、工具严禁外借。

11、电工人员在检修安装时,必须从安全供电出发,如检修或安装不符合有关规定,发生事故或火灾,要追究安装人员责任。

12、停电作业时,在作业电源闭合处,必须挂停电作业牌或有人监护,否则不许操作,以防误操作送电。

13、在线路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得带电作业,必须带电操作时要经公司负责人、安全部门批准,并有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监护方可带电作业。在高压线路作业时,即使电源已断也必须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14、公司所有的电线、电力设备要经常检查修理。实行分片包干的办法,并由电工负责按月、季做出检修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按计划检查电工工作。检管修理要有文字记录。如发现明线、接触不良、无接地、接零保护要及时修理,确保安全,严防电火发生或出现伤亡事故。如因不按计划检修和不按操作规定作业,所发生的各种事故要追究电工和电工主管部门的责任。
15、变电室内必须备有手电筒。

16、各部门所使用的行灯必须是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
17、电钻、手把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在接线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的接地或接零措施。

18、发生触电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或使用绝缘工具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如停止呼吸,要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组织抢救。

第十六章 防尘防毒环保管理制度

1、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全公司防尘、防毒、环保工作,认真执行上级有关环保的方针、政策、法令。
2、全公司尘毒作业点,每一年要测试一次,由制造部向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写出书面报告并组织实施。
3、制造部要掌握全公司职业病人员的人数和等级,并要建立健全职业病档案。对全公司的矽肺和疑似矽肺者提出建议,按规定调离原工作岗位。

4、对接触尘毒的员工每年要定期检查身体,制造部将检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给主管生产副总经理。
5、对尘毒作业点必须贯彻八字方针,即:宣(加强宣传教育)、革(技术革新)、水(湿式作业)、密(设备密封)、风(通风设施)、护(加强个人防护)、管(加强管理)、查(检查防尘设施)
6、凡是新建工程,必须做到防尘、毒治理和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7、各车间的防尘防毒设施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除。
8、公司内严禁燃烧垃圾。
9、公司内汽车运输不得鸣高音喇叭。
10、在安排女工工作时,要考虑其生理特点做好女工保健工作。

第十七章 特殊作业人员考核制度

1、新入公司代培、实习、变换工种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必须严格经过“三级教育”及制造部审核同意,并由人事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证方准上岗从事工作。. P" v; q' F. r9 N9 b. {

2、特殊作业人员因其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的任务,技术性能强,作业场所危险性大,容易发生重大事故,所以必须加强在安全技术方面的严格要求,每年进行两次安全技术培训(理论和实际操作)并严格考核,对考试不合格者停止操作,收回其操作合格证,直至考试合格后再发给操作合格证(合格证由人事部门会同上级主管机关核发)
3、对无故不参加学习的以不合格论处。
4、凡是因故六个月以上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后又回到本工种工作的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才准上岗工作。

5、三级教育时间,公司级三天,车间(部门)二天,班组一天。
6、特殊作业人员包括起重工、公司内运输司机、电工、电气焊工、司炉工、爆破工、架子工等。
7、加强安全教育,做到车间有宣传教育阵地,危险地方有安全警示标志,对违章违纪进行批评,严重者要进行处理,凡是没经“三级教育”在操作中发生事故,均追查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8、凡是节假日参加检修工作人员都必须由部门领导专门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9、员工进行评先、评奖、考核晋级等,必须把安全考核列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八章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除具备在危险部位操作条件人员外,凡以下作业均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作业,特制定此制度。
一、危险作业范围:

1、高处作业凡离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作业。
2、临时用电、带电作业(包括外单位在公司内用电)接用的临时线路,临时用电设备作业。
3、禁止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者爆炸危险作业及其他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

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如在具有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或在距地面二米以下深的井、坑、壕、洞内作业。
6、地沟易塌作业,如土、砂、石、灰等高堆层,虽符合安全要求的规定,但又有坍塌的可能,拆除旧房屋作业等。
7、高大件运输,除具有起重专业操作人员外,利用各种机具运输超长、超重、超宽物件的作业。
二、审批手续:凡属危险作业均应有下达任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执行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执行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两份,属于3、4项内容交服务中心,属于1、2、5、6、7项内容的交制造部。有关部室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报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三、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也要按此规定审批方可施工。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现场应有负责人,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部门。
四、制造部、服务中心将危险作业情况告之当日安全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五、制造部、服务中心应把好危险作业内容和安全防护措施关,审报单位要认真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并派专人现场指挥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章 女工保护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女工保护制度,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危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因素,保证女员工的身心健康。
2、对长期从事直接接触放射线等作业的女员工,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并在可能情况下,逐步调整适当的工作。

3、女员工卫生室是保护女工安全健康所采取的一种卫生措施。各单位女职工超100人以上都要建立女工卫生室。卫生室要设有经过卫生知识训练的专人管理。
4、怀孕的女工不宜做过重的推、拉、扛、抬、攀高、扭转、振动、长时间行走等到重体力劳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工间休息、减轻工作量等措施,女工在月经期,不宜从事下冷水等劳动,应给予适当照顾。

5、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孕妇,应视其工作的性质,调换轻便工作,或采取工间休息、减少工作时间等办法,并且尽量不让她们做夜班或延长其工作时间,孕妇定期去医院检查,单位应准假。
6、女工生育假和给婴儿哺乳时间,应按国家女工保护规定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7、每年对全公司女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对从事尘毒作业的女工,经检查或本人身体有明显不适应:应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
8、女工在合同期间未满的情况下,公司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章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更有效地保护员工有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开创安全生产新局面,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放劳保用品的政策,严格执行省规定的发放标准、范围和使用期限,不扩大发放范围,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2、劳保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克服把劳动保护用品和生活福利到同看待的错误观点,防止滥用的平均主义倾向,达到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健康的目的。
3、劳保用品每月五日前由单位提出计划报制造部审查批准方可购买。
4、劳保用品的发放登记、计划由制造部负责,采购保管由经营部负责。这样可以掌握标准、保证质量,深入车间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劳动保护工作。
5、劳保用品的发放和领取手续分别规定如下:

(1)、制造部建立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卡,按季、月分别提出采购计划经营部负责购买和保管。但质量、价格及大批量订货的厂家,需制造部认定。

(2)、由制造部提供各部(室)、车间人数,制造部按标准发至各部(室)、车间, 由车间、部(室)指定专人统一领取。
(3)、劳保用品要严格掌握时间,不得任意提前领取发放。
(4)、新调入公司的,凭制造部开票去仓库领取,公司内工种变动,劳保用品按新工种标准规定发给,多余部分先交回,否则不发给变动后工种的劳保用品,如不能交回,按规定年限适当扣款。

(5)、领取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在本岗位充分利用,妥善保管,丢失者要领新劳保用品时,要写丢失经过,车间、部(室)签署意见,由劳保员办理赔款后领取新的劳保用品。

(6)、应领劳保用品的员工,凡脱离工作岗位(包括病、事假、离职学习、借出等),满一个月以上的一律停发劳保用品。要把脱离生产(工作)岗位时间扣除计算。
(7)、劳保用品仓库要定期限清点,保证做到账物相符,并妥善保管,杜绝损失浪费,严格遵守发放制度。 U8 ?+ d2 E% a% G( A

(8)、以制造部确定的职务、工种为准,发放劳保用品,其它部门自行确定的工种一律不承认,不发放劳保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者,只按一个最高标准发放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章 材料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材料、工具、零附设备要分类摆放整齐、稳固、高度要适当,精密工具、量具应妥善放置。
2、搬运有刃口、毛刺或涂油的工具及零件,要戴手套,货物应放置稳当,不准露出货架。)
3、工具、零部件不准放在电器开关附近或在电线上。
4、不准在光滑或涂油的零件上行走。所用梯凳,不准有油垢,放置要牢固。
5、夜间搬运零件、工具时,应有充分照明,道路畅通,应根据物件重量和体力强弱进行搬运,以防发生事故。
6、两人一起搬运物件,应互相配合,步调一致,统一指挥。零部件用叉车运输时应放置平稳、牢固。
7、货物堆放距屋顶、墙壁、灯具不得少于50厘米,距屋柱或货垛之间不得少于20厘米。
8、采用起重设备搬运时,应遵守相应的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并应与起重工、挂钩工、行车工密切配合。
9、库内及仓库周围严禁烟火,防止火灾,注意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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